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
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致人数不足三人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提名
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
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
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
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以不受前述规定限制,但应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
时提供充分的依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管理人员
列席。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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