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
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发布或者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
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机构或人员;
(三)媒体、公关顾问;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
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公司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上证 e 互动平台交流;
(七)现场参观、调研;
(八)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咨询;
(九)说明会或路演;
(十)一对一沟通;
(十一)投诉处理;
(十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
专人负责,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
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地址、投资者关系电话,相关
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可以在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能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电话、
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存
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
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可列席公司有关战
略研讨、经营管理、资金营运以及预算编制等内容的重要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
和财务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除事先已在公司证券部登记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人员外,
其他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
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基本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对本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及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于公司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载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投诉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投诉管理,是指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
利益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
相关问题的投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证券部为公司管理投资者投诉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协调有
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证券监管机构及投诉**的转办事项,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及时回
复投诉主体;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投资者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
子邮件或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等,投资者可
以通过**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并详细
记录投诉人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
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答复,并通过电话、
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无法立即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诉人答复;情况复杂需要延期
答复的,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
由。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
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
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
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三条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不合理、不属实的,
公司应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
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答复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
答复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十五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投诉或咨询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
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对投诉处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投诉处
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相悖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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