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适应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
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致人数不足三人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发生第十条所列事项时,应及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主
任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
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提前向委员发出会议通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送。
第十五条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
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及**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
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十(10)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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