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说明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南
昌市产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欧菲微电子(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28.246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第十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主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三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 1 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
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均为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制权变更的情形。本次交易前,公司实
际控制人为蔡荣军先生;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蔡荣军先生。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