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86 证券简称:北巴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25-024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子公司隆瑞三优与公交集团充电业务日常关联交易
定价机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之子公司隆瑞三优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瑞三优”)
与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
于 2016 年 4 月签署《充电桩建设及运营综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原协议签署所依据的政策文件《北京市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京发改[2015]848 号)文件已失效,原协议中关于充电服务费与燃油价格挂
钩的定价机制与当前充电桩市场经营形势存在较大偏差。自原协议签署以来,充
电服务行业价格呈现下降趋势,经过公司与公交集团多轮磋商,通过第三方机构
反复论证,依据原协议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充电业务发展各项环境因素影响后,
双方拟参照市场情况和独立第三方研究咨询报告等客观依据,按照公平市场原则
对充电服务定价机制进行调整。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为已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 5%以上。
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公交集团在充电服务领域协同,进一步夯实
公司充电业务,对公司新能源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隆瑞三优与公交集团于 2016 年 4 月签署原协议,隆瑞三优为公交集团提供
场站内**充电站及充电桩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为其提供纯电动新能源
公交车充电的相关服务,截至 2024 年末,隆瑞三优在公交充电桩业务累计投入
近年来,随着**充电服务市场规模的发展和逐渐成熟,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费政府限价管控取消后,充电服务企业的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再继续采用充电服务
费与燃油价格挂钩的定价机制,充电服务企业依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按
照市场规则确定充电服务费单价。鉴于原协议中关于充电服务费与燃油价格挂钩
的定价机制所依据的文件已失效,依据原协议的约定,上述电费及服务费的收取
标准应遵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若**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双方将另行
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针对上述情况,原定价机制已不符合政策要求和市
场规则,为此需要对原定价机制进行调整。
基于对充电市场的调研分析及第三方研究咨询报告,就各类定价方式的适用
场景进行分析,结合其适用类型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本着价格公允合理,经营
稳定持续的原则,经双方磋商,拟采用“成本加成法”对原定价机制进行调整。
充电服务费单价(含税价格)按照公交充电业务费用总成本除以全年充电电量计
算,同时考虑合理利润率。根据第三方市场调研类似或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利润率
水平区间值为5.5%-8.2%,综合考虑历史承继以及隆瑞三优持续加强建设投入等
因素,本次双方协商利润率按8%取值。定价机制同时考虑企业实际业务运营过程
中绿电价差和用电损耗的因素。
定价机制生效后次年,每年**季度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年实际全年的数
据进行核查,按照成本加成的模式核定上年实际充电服务费单价,并以此价格结
算上年充电服务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44 号
法定代表人:晋秋红
注册资本:511,492.2728 万元
成立日期:1980 年 07 月 01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汽车客运;客车修理;以下项目**分公司经营:汽车大修、总
成大修、汽车小修、维保(保养)、汽车专项修理;零售成品油、天然气;变电
站及电车线网配件加工;危险货物运输;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含出租房屋);
机动车检测;以下项目**分公司经营:变电站及电车线网的安装、维修;热力
供应;技术咨询服务。
(二)关联关系
公交集团为北巴传媒公司之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甲方: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隆瑞三优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隆瑞三优为公交集团提供纯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
(二)调整后定价机制主要内容:
将原协议中定价机制的第 3.1 条、第 3.2 条调整为:
充电电费按充电电量收取,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充电电费标准以每月国网北
京市电力公司发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工商业用电→两部制→1-10
千伏→分时电度电价为准。
由甲方根据前述电价标准每月提供充电电费结算单价通知文件(甲方通知的
充电电费结算单价实施时间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发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
电价表对应的电价实施时间一致),作为甲方与乙方充电电费结算的价格依据。
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发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的形式或规则有实质
性调整,需甲乙双方共同商议重新确定充电电费标准。
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按如下公式确定充电服务费单价:
n
?C i
P服 = i =1
? (1 r ) ? (1 t ) D
Q
P 服:充电服务费单价(元/千瓦时)
?C i
:全年充电费用总成本(元)
Q:全年总充电电量(千瓦时)
r:利润率
t:增值税税率
Δ:电费补差(注:公交业务的绿电价差与用电损耗)
电费补差指公交业务的绿电价差与用电损耗,计算方法为:乙方对应年度对
公交业务的购电单位成本减去对应年度对公交业务电费收入平均单价,公式表达
为:(公交业务购电成本-公交业务电费收入)/全年充电总电量×(1 增值税税
率)。
自 2026 年起,每年**季度由甲方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核查,根
据实际上年全年充电费用总成本和全年充电总电量以及公交业务的绿电价差与
用电损耗、增值税税率和利润率,核定上年实际充电服务费单价,以该价格结算
上年充电服务费。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方机构核定充电服务费单价的报告由甲方发送乙方,乙方有异议的,应
在15日内书面提出,由第三方机构予以复核。乙方无异议的,由甲方根据第三方
机构核定的充电服务费单价提供充电服务费结算单价通知文件,作为甲方与乙方
充电服务费结算的价格依据。双方在上年实际充电服务费单价核定确认后15日
内,完成对上年充电服务费总金额的多退少补,并将该核定的充电服务费单价作
为当年的预测充电服务费单价。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对乙方采购绿电有政策性补
贴,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绿电差价。
第三方机构的专项核查、核查报告的确认以及上年充电服务费金额的多退少
补在每年**季度内完成。
若上述定价机制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原协议签订时间较早且原定价机制所依据的政策文件已经失效,行业整
体市场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定价机制调整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本次交易
事项充分考虑了行业情况、公司实际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及第三方机构行业报
告,关键核心指标利润率的选取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经公司与
公交集团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确定的利润率处于公司及第三方机构调研市场平均
水平的上限区间。
调整后定价机制与原定价机制均属于根据外部公开市场价格参数计算的动
态调整模式,定价机制的调整符合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平公正原则,预计不会对公
司当期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随着公交集团新能源车辆更
新进程的持续推进,其新能源车辆保有量将逐步增长,公司将加强同公交集团的
协同,通过持续优化充电业务投资结构和提升充电设施资产使用效率等方式进一
步增强业务竞争力,为公司充电业务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由于投资建设调
整、运营优化提升效果和公交充电量变化等参数存在不确定性,从而无法准确估
计定价机制调整后产生的影响金额,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调整后定价机制
为公司公交充电业务的持续投资提供了信心,对公司充电业务的发展提供稳定的
支撑和保障。此外,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进一步夯实公交充电业务,并以公交充
电业务为基础加强拓展社会充电服务,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大在充电业务市场的
投入布局。
除上述已披露的影响外,预计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 2025 年公司的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隆瑞三优与公交集团充电业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机制的议案》,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调整子公司隆瑞三优与公交集团充电业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机制的议案》,关
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就相关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一致同意。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于调整子公司隆瑞三优与公交集团充电业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机制的议案》。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
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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