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健
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
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
第四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
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
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及本制度第三条
的规定。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
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
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
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
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
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执行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董秘办共同负责做
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出具
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手续,按照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财务部、董秘
办共同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
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
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
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
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
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
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
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
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
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
交**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