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
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形式
泄露**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
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
秘办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
密。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或发生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公
司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
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四日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是 □否
息知情人登记表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所属
姓名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公 所属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联系 通讯
国籍 职务 登记人 单位
/名称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系 单位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手机 地址
类别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说明:
证券监管 /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附件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作为珠海恒基
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露该等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