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
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的负责人、董事和**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
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事件及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重要会议
出决议的事项;
(二) 重大交易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等)”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
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公司发
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
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义务。资产置换中涉及的交易事项不属
于日常交易。
(三)重大日常交易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金额
超过五亿元;
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金额超过五亿元;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下列事项(以下简称“关联交易”):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超过千分之五的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
值百分之十以上;
告无效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上述标准的,应当报告;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六)重大风险
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董事、**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职;
者通知;
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件
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
等发生重大变化);
生重大影响;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司解聘;
记、**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的风险;
果产生重大影响;
市或挂牌;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
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所涉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该事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报告。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所涉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当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
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
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
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微信
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与重大
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通过直接递交、扫描、电子邮件等方式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董事会秘书应将拟披露的信息同步提交
审计委员会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下属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秘办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
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
报送董秘办。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
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
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
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秘办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
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控股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
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