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章 总 则
**条 为建立、完善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基达鑫”或“公司”)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体系,提高
安全及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安全及风控管
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咨询审议工作,对公司的总体安全、
环保及投资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在涉及安全、环保、运营、投资、市场、
财务和法律等风险领域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
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委员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
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动辞去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
为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安全及风险控制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二)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安全及风控管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安全、环保、投资管理策略,审议重大决策、重大事件
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判断标准;
(四)定期听取和讨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投资及风险管理部的
工作报告;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安全及风控管理委
员会对本工作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安全及风控管理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投资及风险管理部、审计部等各相
关部门负责做好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
整、真实地提供所研究讨论事项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情况紧急,遇有突发风险的,应及
时报告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
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
知。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
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长可列席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
非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
规定。
第十九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
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规则规定的
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