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维护公
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交易
所证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信息,具体范围详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
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上述人员应接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监管。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
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及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范围内,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有
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
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
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详
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
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安全、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
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至发
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
面说明,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
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
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预约
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
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
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并说明变更理由,并
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
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
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董事、**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管理人员不得以**理由拒**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
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4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
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
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
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
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
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
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
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
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9号――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
制规则,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并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
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
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经理层有关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
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
通报董事、**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董秘办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负责审批;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应当**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
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
上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
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总经理及董事长审
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技术平台提交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
总经理及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相
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信息发布、回复投资者提问及
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定
专人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报
告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并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并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
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时间获悉公司的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对本制度
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秘办为公
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六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部门和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本制度的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公司选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于本制度所指所
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详见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规定详见公司《内
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
第七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
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七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七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
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七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
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
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
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监管局备案。
第七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保密工作的**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是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责任人。
第八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该信息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
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八十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
的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
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有权向泄密
人追索因其行为导致的**损失,并配合监管机构追缴违法所得。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董秘办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人,董秘办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六条 董秘办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
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有
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办理相关借阅手
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
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
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其**的处罚。
第九章 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下属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责任人,下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报告有关信息。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在知悉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董
秘办,并同步提供证明材料。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收集相关
信息时,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秘办妥善保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及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
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现
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除了不可抗力以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的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息披露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
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
及监督执行等;
(二)**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第九十九条
所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董秘办举报。董秘办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
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董秘办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
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
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决
定处理结果;
(四)董事会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董秘办负
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对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违法违规和重
大差错行为的内部问责的责任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也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
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公司确立董事、**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和管理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
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负责将公司所有公告
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
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
行查阅。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百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珠海恒基达鑫**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