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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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电魂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电魂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魂网络”或“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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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
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或由**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经核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如下: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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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
关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告》,独立董事卢小雁就本激励计划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明确: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至 2024 年 4 月 7 日在公司官方网站对拟**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人对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4 年 4 月 29 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 10.0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7.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
查意见。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予以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 10.09 元/股调整为 9.882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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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议案》,同意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9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 9.65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 名离职人员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个
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项下 38 名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激励计划(草案)》和《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按照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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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
计划**授予和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
**,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9,000 股予以回购
注销。
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
计划**授予和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
**,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9,000 股予以回购
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前述 119,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办理
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魂网络本次回购
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
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
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和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
不再具备激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9,000
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和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 5 名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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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119,000 股予以回购注销。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119,0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根据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8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于2024年5月21日实施完毕。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因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予以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10.09元/股调整为9.882元/股。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2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于2024年10月17日实施完毕。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同意因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9.882元/股调整为9.65元/股。
鉴于公司已完成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分别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8元(含税)、人民币2.32元(含税)。因此,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每股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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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9.65元(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0.09元-每股的派息额0.208元-每股的
派息额0.232元)。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9.65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电魂网络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
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魂网络本次回购注销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和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
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公**》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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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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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姚钟炎 张 琼
厉子彦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