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
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胜”或“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
――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85号)同意注册,公司**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632,74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277.60万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095.9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181.64万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24
年3月15日出具天健验[2024]76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到位。上述
募集资金已经**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
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实施主体
年产 3,000 万套无刷电机及
扩能项目
合计 95,983.47 83,181.64 /
注:上表中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系根据公司**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调整,该
次调整系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集资金金额,资金缺口将通过公司自有资金或
银行借款予以解决。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随着公司业务拓展和规模扩张,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更好把握
行业发展趋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出于人工成本的区位优势考虑,公司
决定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兴星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胜电机”)、
泰兴市星德胜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胜电气”)为**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有刷电机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增加实施地点泰兴
市珊瑚镇八户村十四组、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路 8 号。变更前后具体情况如
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变更前 星德胜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临埠街 15 号
星德胜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临埠街 15 号
有刷电机技改项目
变更后 星德胜电机 泰兴市珊瑚镇八户村十四组
星德胜电气 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路 8 号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上
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通过由星德胜购置技改设备,并将技
改设备出租给星德胜电机、星德胜电气的方式实施该募投项目。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
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
影响。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上述事
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
况,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
的整体发展战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