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26 证券简称:四方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四方股份、本公司、公
指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问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获授**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期 指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日 指
票解除限售之日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条件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四方股份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构成对四方股份的**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
报告所做出的**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
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
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
要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关于公司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 年 9 月 19 日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四方继保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三)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
披露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
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收到**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907.90
万股,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
(六)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八)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九)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启航 2 号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预
留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收到**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授予登记(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132.50 万股,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
手续。
(十一)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部分**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三)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四方股份本次回购注销
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
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鉴于公司 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9,500 股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合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 59,500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
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
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完成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2 元(含税)。根据《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之“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
法”的规定:
派息时回购价格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6.99-0.72=6.27 元/股。
因此本次回购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6.27 元/股。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人民币 373,065 元,资金来源为公
司自有资金。
(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报告出具日,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将按照《管理办
法》及《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