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予以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所述的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
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提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求的部门负责做好财务
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
调查、评估工作。
第九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
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等;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等。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
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把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
公司,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
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告格式指引等
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
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出现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
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怠于行使其职责,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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