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递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与
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管理人员及议题涉
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方式、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反对和弃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
有效。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
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
(二)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独立董事的意见、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
议、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