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强化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控制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
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管
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
且该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
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但在补选出的
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委员自行提出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
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
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
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可采用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并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的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
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采用书面表决的
方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举行而代替现场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召集人。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