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会规范
运作,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保护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
《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
关规定执行。
除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
资产等交易事项外,其他交易事项由总裁审批。公司对外投资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协议约定的**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由董事会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
间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批准。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情形以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总额在
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超过人
民币 1,000 万元的,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
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
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的人士)。
第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时,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三分之二的比
例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专业委员会行使职能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独立专业人员
及机构提供帮助,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条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另行制定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章 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
责。
第十四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出席董事会,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
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
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十九条 公司经股东会批准后,可以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
保险。
第二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任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五章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总裁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
会议。
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如有需要立即做出决定而
无法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通知并召开会议的,董事长可立
即召开临时紧急会议。公司董事会临时紧急会议不受《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应以书面、电话、
即时通讯工具、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参加;通知至迟应于会议
召开的三日前发出。
如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
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
长或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
会应向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
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据。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以传签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实行每名董事一票的表决制和以过半
数的多数票通过的表决原则;董事会决议可以以书面投票、举手
投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
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
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
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
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审议事项属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
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属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回
避,不得参与表决: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管理人员的企业(不包括公司及其子公
司),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发生的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考虑订立有关合同、
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
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
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全
体联名董事签名的提议函,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也应向董事会秘书
提交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名的提议函。
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十日的计算,从提议函提交之日
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第三十四条 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提议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临时董事会会议只能就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讨论和表
决。
第三十五条 每位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 1 日均有提案权,董
事提案应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提交,经董事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发出董事会会议补充通知。
第三十六条 董事的议案,一般应列入会议议程,但经过半
数董事决定,可以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公司总裁、其
他**管理人员或者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答复的决议事项,董事会
应安排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专项负责与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沟
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
告。
第三十八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
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分
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
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
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在董事会
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注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在实施决议的过程中,董事长有权就决
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执行部
门或单位予以纠正,若其不采纳意见,董事长可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要求执行部门或单位必须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可就决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责成
公司证券部具体执行。
董事会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协助行使职权,督促检查董事会
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提出
异议,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
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