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条 为保障**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加强境内企业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大陆地区以外
的**或地区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
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以及公
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内控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司、印刷商、
合规顾问、股份过户处等,下同)。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秘密和
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本制度
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采取必要措施
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秘密和**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
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秘密应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秘密范围、密级、保
密期间。
第六条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
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确定。
第七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
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秘密、**机关工作秘密的文
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秘密不明
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机关工作秘
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不属于涉及**秘密的,公司可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
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
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涉及**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
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
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境外
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
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相关保密
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十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各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秘密、
**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
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保密
义务和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
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第十二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
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
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
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各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
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
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各证券服务机构发现**秘密、**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
他泄露后会对**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
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机关、单位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
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
关机构要求对公司及/或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成
员机构、代表机构、联营机构、合作机构等关联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
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
供必要的协助。境内有关企业、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
前,应当经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涉及**秘密、**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执行
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
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
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
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单位、人员、组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亦应遵守在其拟上市地或上市地的其他法律、规则
或要求(如适用)。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