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目 录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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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或利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
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
换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
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
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
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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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
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金融
机构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
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在上年度终了后
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
二个月,并按以下决策权限提交审议批准。对于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制作年度
方案而需要就单次交易进行审批的,亦应当按照以下决策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具体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财务部门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及额度,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具体
事宜。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若相关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
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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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遇**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
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
人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思路的研
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含销售、采购等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
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
料。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
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二)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按
审批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协作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
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负责向财务部门报送与未来收付外汇相关的
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
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三)财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
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按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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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四)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保荐人(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相关人员及
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
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
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
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
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
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
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
的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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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当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汇率发生剧烈波
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管理层应
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监管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存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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