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适应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深圳市德明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
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办,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协调战略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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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制作需要战
略委员会研究审议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等文件;有关重大融资事项由财务部负责准备相
关文件;
(二)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
并报董事会审批的书面意见;
(三)由公司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经营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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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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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
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提到的“重大投融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
产经营”、
“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
项。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工
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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