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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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完善公**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投
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
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会
议的通知中,说明该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权利。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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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董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的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股东会选举
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
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数。
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
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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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
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所有选票也视为弃权。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法定人数或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
原董事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
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审核、
选举等程序:
(1)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
一且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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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超
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实
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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