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系在深圳市德名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以净资
产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在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03006820084202。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Techwinsemi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
代产业园 1 栋 2301、2401、25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6,886,27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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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其他股东,
股东可以**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公司,公司可以**股东、
董事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
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
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
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系统
集成、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软件、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研发、技术咨询;
电脑软件、软件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集成电路软硬件的研发、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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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佣金代理(不含拍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
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
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转让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
分销、**专营专控商品);从事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
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
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集成电路和模块、电
子设备、存储产品等电子产品的封装、测试、生产和销售。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
可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
变更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
准。
第三章 股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按照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
的股权比例相应折合为公司的实收股本,剩余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公司设立
时总股本为 6,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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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6,886,272 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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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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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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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
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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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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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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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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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
产**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
不足 3 人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除此之外,除法律、
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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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该事项须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对外担保过程中违反有关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除
应进行及时纠正与整改,还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包
括批评教育、**薪酬标准、扣发应得奖金、解除职务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下列财务资助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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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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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义务的交易;(二)公司发生
的交易仅达到本条**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值低于 0.05 元。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章程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
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发生本条**款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
项以及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或者评估报告(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以外的资产),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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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
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要求;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的**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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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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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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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股东会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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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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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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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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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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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违反本
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无效。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属于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及其他条款明确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以股东会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应当以股东会普通决议方
式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
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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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
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
项参与表决。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时,现
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权利。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的书面说明和相关
**证书,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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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规则为: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每位股东既可以用其所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
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但每位股东所投的股数不能超过其拥
有的投票权总股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
拥有的投票权总股数为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拟选独立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该股数
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股数
为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拟选非独立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该股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数。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候选
人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须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仍
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法定人数或应选人数的二分之
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
如果当选人数超过法定人数,且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
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
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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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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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百�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百�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相关的股东会
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百�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节 董事
**百�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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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百�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百�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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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百�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百�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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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百一十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
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息。
**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百一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细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格与条件、产生和更换、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股东会批准。
第二节 董事会
**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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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
董事 1 名。
**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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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股东会决定,各专门委员会
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成员更换由董事会以选举方式确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董事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订,报股东会批准。
**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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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董事会负责决定本章程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审批以外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对外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
事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
(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
超过 3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回避
表决。
(四)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该等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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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期限为:每
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随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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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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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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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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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百三十九条**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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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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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管理人员
**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管理人员。
**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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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除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交易外,对其他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作出决定;
(九)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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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百五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管业
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百六十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六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公司**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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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百六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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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
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后 2 个月内,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事项。
**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
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现金分红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百七十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四)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
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根据《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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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原则上每一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0%。
(三)现金及股票分红的条件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上述资产同时存
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利润,在提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4)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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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更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采取发放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
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会充分讨论,在考虑
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
过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具体理由。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
分红方案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不得违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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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和说明原因;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股东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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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知
**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短信、微信、邮件、传真、电邮方式或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八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短信、微信、传真、(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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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送成功回
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短信、微信、电邮方式送出的,发送成
功回执所示之日或实际发送成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期;以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送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确定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至
少一家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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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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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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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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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二百�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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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不
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过”“低于”“少于”“超过”均不
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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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章
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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