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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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研铂
贵研铂业、公司 指
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曾用名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案)》 划(草案)》
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向符合本次激励
限制性股票 指 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授予条件后授
予并登记的贵研铂业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章程》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律师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
本法律意见 指 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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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致: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并根据《公**》《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及**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
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随其他材料一同使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
导致法律上或其他**方面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
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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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已签署的文件均
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
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变更。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
见的依据。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现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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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预案》《关于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预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预
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预案》《关于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预案》,同时对《贵研
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激励计划
拟定的激励对象范围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没有**公司员工提出异议或
不良反映。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理委员会出具的《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批复》。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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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以 2021 年 12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78.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51 元/股。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共
计向 412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2213.63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对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的两名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共计 86,012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部分**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根据公
司 2022 年业绩达成情况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符合**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8,776,393 股,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解除限售上市流
通。
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预案》,同意对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以及退休、死亡的共计四名激励对
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254,908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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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预案》,同意对正常调动、退休、离职等情形共计 11 名激励对象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431,624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对上述事项
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
核意见。根据公司2023年业绩达成情况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符
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6,131,94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预案》,同意对退休、离职的1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查意见。
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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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中“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规定:“激励对象因正常调动、退休、
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解除限售部分
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以及“(四)辞职以及因
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
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注销”。
公司有 14 名激励对象因发生正常调动、退休、离职等情形,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公司拟将其持有的 487,92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五章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权益分派
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激励对象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已由公司代为收取,因此前
述 14 位激励对象因权益分派所得现金分红部分由公司进行扣除并做相应会计处
理,故不进行回购价格调整。
(2)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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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2 年 12 月实施了配股。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五章的相关
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1.51 元调整为 10.77 元。
辞职以及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回购价
格 10.77 元/股回购注销;正常调动、退休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回购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10.77 元/股 10.77 元/股×2.75%/365×
实际持股天数(**人民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 2.75%,满三年不足四年
按三年计算)。实际持股天数自授予登记之日起至股东会批准回购事项之日止。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 22,136,365 股股票
的 2.2042%,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760,295,046 股的 0.0642%。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金额为 5,254,898.40
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95 人调
整为 381 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455,488 股调整为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
本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同时,不影响本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原因和回购注
销的数量、价格符合《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激励计划股票数量以及公司股本将发生变动,
符合《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公**》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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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
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刘书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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