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券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效;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收购等;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工作部门,接受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负责日常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以及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各单位、机构或个人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
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应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
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根据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
保密以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内幕信息产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随时查阅。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相关内容的,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公告
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
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
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通过与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保密义务及违
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
息资料不被他人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形式对
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的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公众投资者造成
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
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可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中材科技 公司代码: 00208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编制、决议等。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