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宣亚**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宣亚**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宣亚**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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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五)新媒体平台;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七)投资者教育基地;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
施平台;
(十)**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沟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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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
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
息必须**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并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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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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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具体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
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及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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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建立信息采集
制度。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时间报告规定
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
过定期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
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
水平。
鼓励参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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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投资者、证券机构和财经媒体等来电来访的接待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它事件与**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以**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已公
开披露过的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
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互动,
从而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如果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
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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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应事先告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全程参加。公司应要求来访者事先书
面告知调研提纲,根据调研提纲准备书面回复,并简要记录现场调研过程中谈及
的超出提纲的内容和相关重要数据。书面回复及会谈纪要应由董事会秘书和来访
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网站、内部刊物等各种非正式公告信息的披露必须事先由
董事会秘书审核把关。
对于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本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
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陈述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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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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