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及
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
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
**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负有向本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且符合本制度第
三条有关规定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敦促相关主体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
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
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长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事项
第八条 发生如下事项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上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
审议。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在担保到期时,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
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
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
该事项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净资产**值 10%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生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前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履
行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签订合同执行。本款所指关联交易包
括但不限于与关联方即将发生的如下交易:
但上述交易中,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按与一般非关联方
相同条件的市场价格定价的交易除外。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上条所述事项除有明确规定标准的以外,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
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
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
行。
第十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
当在一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主
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规定。报告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长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
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
相关职能部门,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
法院裁定禁止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股东应在
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
第十三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涉及交易事项的,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拟发生该交易或该事项发生的一个工
作日内,将该交易事项的书面材料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
书面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系的说明)
;
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
**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
或者查封、冻结等**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
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
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有)
;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接受部门。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
当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按照要求,以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报告
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对上报证券监管机
构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
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管理人员、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
报告义务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负有敦促
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
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管理人员、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
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
公司将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义务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
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了解到公司重
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
泄露公司重要信息,不得进行内部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
格。如有上述泄露公司重要信息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及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或今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