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人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
理工作中。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
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监事、**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
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对于内幕信息具有内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给
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
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不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的。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或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发生冲突时,
应遵照有关法律或监管部门相关法规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境内外证券监
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证券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同时
遵守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司员工持有公司证券或进行交易的,应
同时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过”、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