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章 总 则
**条 为建立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
事与**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
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
行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
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
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
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非独立董事及**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非独立董事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作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若本细则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 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