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章 总则
**条 为强化和规范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
“《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审计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
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及任期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有**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的人士)。
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且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义务等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
员。
第十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公**》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
确定审计工作安排。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
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
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
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
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
可以免于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
知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作为独立董事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
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等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主任委员(召
集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
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
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条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
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