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
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改善公司治理,根据《公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以及《上
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性陈述;
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发生选择性披露;
率,**沟通成本;
则。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接待
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和员
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第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并积极利用**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证券事务部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接
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
公司未**息。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及董事、**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接待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应当将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过程中形成的
承诺书、文字记录资料、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公司向对方提供的资料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及《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