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
兼任的董事。
(三)**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
**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
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年支付,津贴数额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外部董事按照《公**》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
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
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七条 **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
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
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
**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
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地调
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地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
罚,作为对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年度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以及**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内部董事、**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
不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
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或者解聘职务
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