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
**,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化和股东利益**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
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
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
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信息;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
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
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
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等;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
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同时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
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
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投资者咨询的公司投资信息,如果该等问
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
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知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
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
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知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
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
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做接待记录、录音或录
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
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管理人员会见投
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
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制
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七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
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人均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
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信息以致在其
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
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
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评价,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
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
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
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要求证券分析师纠正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投资者网、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
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
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
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
体采访等。
第三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
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
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
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独立董事可
以公布专门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
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
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六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
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
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
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
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
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
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
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七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
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五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上证e互动平台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
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
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
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
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
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
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
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
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