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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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暨部
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实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保
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
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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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
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
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
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
的合法**。
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及本所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部
分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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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中微公司 指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指
划》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法》
符合本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限制性股票 指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本次实施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监管指南 4 号》 指
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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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实施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实施,公司已履
行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根
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世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
票权。
(3)2023 年 4 月 4 日至 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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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6)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2022 年及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2022 年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
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实施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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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
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因此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5 年 6 月 12 日至 2026 年 6 月 11 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具体
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归属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人选;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符合归属条件。
情形的;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 计划仍在职的激励对象符合
以上的任职期限。 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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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22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数,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累计值定比基数的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X),确定各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
第二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 2024 年,考核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
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2024)第 10095 号)、对
对应 该考核年
归属 业绩考核目 公司层面 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
考核 度使用的
期 标 归属比例 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
年度 营业收入
字(2025)第 10015 号):
X�R对标企业
算术平均增 100%
长率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对标企业算
第二 473,983.10 万元,2023 年、
个归 2024 80% 2024 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增
年营业收 对标企业算
属期 长率为 223.40%,大于对标企
入累计值 术平均增长
业算术平均增长率,业绩考
率
核达标,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对标企业 0
算术平均增
长率*0.8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目标管理
(MBO)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
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五个
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
核 MBO 0.9�Q 0.8�Q 0.7�Q
MBO<0.7 本次激励计划仍在职的 1210
评 �R1 MBO<1 MBO<0.9 MBO<0.8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级均
级
为 MBO�R1,其获授的限制
个
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
人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层
面
归
属
比
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
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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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
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公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由于 88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及不符合激励对象资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 31.8432 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作废数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公**》《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