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章 总则
**条 为健全**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
证董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行之有效的论证,做出科学、审慎的决策,
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有关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
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接受董
事会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且被公司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为独立董事的董事,下同)至少三名且应占董
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上,且至少有一人应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设
职工董事一名。
董事可以兼任**管理人员,但兼任**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解任,董事长每
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从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止。董事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董事须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专业水平较高,具有较**、丰富的公司运作经验和企业经
营管理能力或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三) 熟悉上市公司治理,了解上市公司运作机制;
(四) 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应遵守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基于上市公司利益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
的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并确认: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
订立合同、发生交易或交易安排;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前述规定;
(三)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
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
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商业机会;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该商业机会。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披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
的未对外披露的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从公司**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
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
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
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以确认:
(一)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等文件资料,及时
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
准,不得将其相关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 接受审核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五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董事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
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
开股东会解除该董事职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如未出
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董事所
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
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杂项开支亦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股东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
的方式解任**任期未届满的董事(但据**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
求不受此影响),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原因。辞职原因可能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
公司证券上市的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二)审核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辞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召开股东会补选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及**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公司董事,对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
开做出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为董事提供持续培训。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
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掌握作为
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三章 非独立董事的选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起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
公平、公正、独立。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非职工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股东会进行董事(区分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选举议案的表决,
应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即在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区分非
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
有与应选董事(区分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
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
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荐,还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提名。
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并经职工代
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职工董事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与其他董事
一样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
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董事履行职
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其中,独立董事可直
接向股东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
止日。
第二十六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候选人的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公司的董事、**管
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各类情况,以及持有公
司股票的情况等。公司应当详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前述信息。
(二)若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生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如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则
本条第(一)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应按照该等
规定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三)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审核委员会向公司股东
会提出选举非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
条前述第(一)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发给公司,使公司能够在股
东会召开前不少于 10 个交易日将有关通知和资料发送或提
供给股东。
(四)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股东会上接受股东质询。
(五)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并应当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和披露。
(六)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后,应在一个月内签署《董
事声明及承诺书》,并经律师见证,向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备案。董事应当保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董事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
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
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四章 独立董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至少三名且
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或以上的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二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
(二)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有色金属行
业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
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等;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所述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其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产生。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况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候选人应向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认真
履行董事职责;
(三) 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生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如适
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则本
条第(二)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应按照该等规
定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四) 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或者审核
委员会提出选举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有关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
本条前述第(二)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合理时间内向公司发送相关通知及文件,
使公司能够在股东会召开前不少于 10 个交易日将有关通知
及资料发送或提供给股东;
(五)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如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公司应按照该等规定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公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公司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提交股
东会选举;
(六)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并应当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和披露。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对独立董事实行差额选举;
(七)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后,应在一个月内签
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经律师见证,向交易所和公司
董事会备案。独立董事应当保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
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时,可连选
连任,但连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
事会或下设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下设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低
于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有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除应当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有关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有关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
工作;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按照专门委员
会工作细则规定的时间提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等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六)独立董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就须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时,公司应按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作为独立董事意
见的依据;
(七)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报中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
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也可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五章 公司董事会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决定**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按照劳动合
同对其实施契约化管理;
(十二) 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授予员工的与股
份相关的报酬(如配股或股票选择权等)事项;
(十三) 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购回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
(十五)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
(十六)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须由股东会批
准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十七)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审定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暨环境、社会与管治报告(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下的环境、社会与管治报告,以下简称 ESG
报告);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环境、社会与管
治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九)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 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 推进公**治建设与合规管理,听取公**治建设与合
规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合规体系建设方案,研究决定
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八)、(十二)、
(十三)、(十四)、(十六)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外,其余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前述经董事会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表决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表意见,在决
定公司**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应如实反映民主评议**管
理人员情况;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或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
议案、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
重大事项,提出董事会议题,依法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
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企业管理
和发展状况,经常深入职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上
真实准确、**充分地反映职工的合理诉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
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在充分考
虑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建立
履职档案,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每年至少一
次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民主评议。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
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董事会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十四条 依据不时修订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未达到股东会审
批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依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决策的交易除外)。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在做出有关市场开发、兼并收购、新领域投资等方面的决策时,
对投资额或兼并收购资产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以
上的项目,应聘请咨询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
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下列交易和事项:
(一)建设投资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的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项目;
(二)账面净值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产报废、
租赁;交易额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产
(股权)转让和置换;
(三)按股权比例计算,货币出资额低于人民币 5 亿元,或资产与
货币出资总计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其中货币出资额不超过人
民币 5 亿元)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项目;
(四)资产减值导致的损失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利润
(五)投资额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金融、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投资;
(六)依据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交易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制定和审查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和实践;审查公司是否遵
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及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的
披露,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审查和监督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检讨及监督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政策与实践;制定、审
查和监督行为守则及合规手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时修订,保证公
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及符合行为守则的要求。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加强反舞弊监督工作,明确反舞弊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反
舞弊监督工作制度。
第六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需要,下设审核委员会、换届提名委员会、薪酬委
员会、发展规划委员会、ESG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
策参考。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议事程序参见《**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核委员会行使《公**》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十二条 换届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大多数,并应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十三条 审核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
士,并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十四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对重大投资活动提供
建议,监督促进和监控发展战略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ESG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议公司
年度 ESG 报告,监督公司健康、安全与环保计划的有效实施,对重大
事故的发生提出质询并检查和督促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就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七章 公司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每年至少召开四次董事
会定期会议,包括:董事会年度会议、董事会半年度会议、董事会
季度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的 10 日内召集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核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 14 日前或临时董事
会会议召开 5 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
情况特别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款规定的
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向公司各部门
征询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并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
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与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讨论,
征求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由股东、审核委员会或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一般在公司住所举行。
在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且能够充分、明确发表自己意
见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形式或以现场
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所有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应被视作
已亲自出席会议。
董事通过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在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
议即时签字的,可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应在会后尽快履行书面
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
书面签字必须与其在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结果相一致。
董事会可以接纳书面议案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采用此种方式时,
应当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会议通知、议案
材料等相关文件送达每一位董事。董事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将
书面表决意见通过前述方式送达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如果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就该等事
项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则该等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另行召
集董事会会议。但根据公司上市地相关上市规则规定不适宜采用书
面传签方式进行表决的事项不应采用此方式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回执和授权函;
(八)会议议程;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说明。
**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参
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通知日期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十五条 董事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填写回执或授权函,于董事会会议召开
两日之前将回执或授权函送达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
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六十七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准备公司董事会会议材料,并至少应当在董
事会定期会议召开 7 日前或临时会议召开 3 日前将会议资料以传真、
邮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交各位董事审阅。如遇特殊情
况不能及时提供,需提前予以说明。
董事认为资料不能够满足要求时,可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当四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书面提出延缓召开董事会或延缓审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
董事会应予采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会议
主持人)认为必要的人员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人数要求时,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特别议案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下列决议事项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重大收购或者出售方案、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
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担保事项;
(四)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五)制订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授予员工的与股份
相关的报酬(如配股或股票选择权等)事项;
(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购回公司股份事项。
(七)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制或口头表决制(以书面议案代替召
开会议的除外),特别决议案如果有两名以上董事提议采用投票表
决时,董事会会议应采用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提示、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及委托日期。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载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七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外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为出席;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否则该委托无效;
(五)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第七十六条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向与会董事说明或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七十七条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第七十八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七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会议召集人、**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
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八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书面议案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就相关议案表决结果通
知全体董事。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形成的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
后的决议为准。
第八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境内外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特别议案须
经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董事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第八十四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八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安排工作人员对根据统计的表决结
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英文。
第八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出席会议的董事)、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董事对会
议记录或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
明性记载。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每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董事对会
议记录做出修订补充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收到经修订后的会议记录
后 7 日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会议记录定稿并经签署后,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尽快将完整副本发
给每一董事。
第八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投赞成票
的董事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
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
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应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九十条 凡未按法定程序形成经董事签字的书面决议,无论每一位董事是否
都以不同方式表示过意见,都不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
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相关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地点为公司住所,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规则与不
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地监
管规则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