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和公司章程设立,
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
司的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
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财产,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四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第五条 董事会履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责。主
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制订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
投资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公司对经理层成
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并规范任期管理、科学确定任
期目标、刚性兑现薪酬、严格考核退出;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
的重大事项;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
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
体监控和评价;
(十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九)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
事项;
(二十)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
意见;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需**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合规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
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四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六年。
独立董事的有关权利、义务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金额在 5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
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
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并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金额
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六)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
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违反对外担
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
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因以下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会议通知方式为:以传真、邮件或书面送达等形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
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三日前,以传真或者书面送达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前条第(二)、(三)、(四)、(五)规定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不履行职责时,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
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且过半数外
部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或者电子
通信方式,实行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秘书对会议
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保证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真实、
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
于十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上
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章 董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选聘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公
司在股东会召开前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二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
长是公**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或更换。
第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
(二)及时向董事会传达股东会关于公司改革发展的部
署和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公司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 1 次由董
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四)确定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次数、
会议时间等,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
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
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七)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
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
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
会议上报告;
(八)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
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应当关注董事会制
度建设情况,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促
进董事会规范运行;
(九)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减注册
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组织制订的其
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
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与**管理
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
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十一)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
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二)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
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
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三)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外部董
事的意见,并组织外部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四)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
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
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交程序:
(一)议案提出:根据董事会的职权,议案应由董事长
提出,也可以由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
(二)议案拟订: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
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订。一个董事提出或者
多个董事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事拟订,或者经
董事长同意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拟订。
(三)议案提交:议案拟订完毕,应由董事会秘书在一
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经有关方面和人员论证、评估、修改,
待成熟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
事会、经理层做出决定。
(一)投资决议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
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
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
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
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
出意见建议。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
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
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议;董事会组织实施;由董事
会自行决定的其他财经方案,经董事长主持有关部门和人员
拟定,交董事会制定方案并作出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
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
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人员会议进行讨论,经董事会通
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
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
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总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
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事由发生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各董事发出通知。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董事会
实行记名式表决。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五)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书就会议议
题和内容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签字。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会会
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公司,并
将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及代理机构以备查。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
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或经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董事、董事
会秘书有权检查和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董事长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董
事会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董
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
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