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舆情管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应对各
类舆情,从而防范化解舆情风险、维护提升公司价值,根据**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
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传的已经或即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信
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级分类
舆情分级 评估标准
普通级 1、对**息进行的简单转载,无实质性分析内容;
关注级 2、涉及敏感内容的报道,已引发投资者质疑(如**电话、互动
平台等)、**关注超过正常水平。
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重大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有序协同、快速反应、
务求实效。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
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含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证券、法务、
品牌(含公共关系)等职能的负责人;必要时,公司可根据具体舆情
的情况,组建临时的执行小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特定舆情应
对工作,执行小组负责具体事项的对接和实施。
第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管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主要职责包括:
(一)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二) 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三)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政府机构等的汇报
沟通工作;
(五) 舆情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开展日常舆情管理工作及处理舆
情管理工作组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
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评估和研判风险,并
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含所属各相关部门)作为舆
情管理工作的协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和上报的相关工作,及时向舆情管
理工作组报告本单位/本部门日常经营中的舆情风险点;
(二) 对公司证券部发送的舆情线索、问询信息等进行核实、调
查,及时回复相关调查核实情况,根据需要提供书面证据;
(三) 对于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舆情,作为主
要责任人配合舆情管理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开展应对工作;
(四) 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完整、真实,不得迟报、谎报、**、漏报。
第十条 就舆情事项进行公开回应或者回复媒体,由舆情管理工
作组授权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含经董事会秘书许可的证券部专职人
员)统一办理,非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回应媒体关于舆情的相关信息或
者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涉及舆情的信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 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 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
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 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
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 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
不得基于主观推测进行回应;
(五)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报告。
态的严重性,如判断可能达到关注级或重大级,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情况调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董
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级舆情的处置:发现重大级舆情后,舆情管理
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
决策和部署,组织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并根据情况采
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迅速调查、核实舆情相关信息,掌握事件真实情况;编制
相关说明、澄清文稿,确定宣传引导内容;
(二) 搭建与媒体的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信息包含虚假信息的,
应当及时联系媒体进行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 根据舆情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其影响,确有必要的公司应当
及时发布澄清或说明公告,并做好信息披露及后续工作,同时可通过
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必要时可聘请
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
核查意见;
(四) 在开展上述(一)(二)(三)项工作的同时,公司应加强
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与投
资者沟通及时**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避免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 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
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控制后,公司
应总结复盘舆情事件处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
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
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 关注级舆情的处置:关注级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处置,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采用上述重大级舆情处置的相
关举措,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给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
第十四条 普通级舆情的处置:普通级舆情由证券部根据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必要时可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处置。普通级舆情处置过
程中出现明显的风险蔓延、舆情升级趋势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和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五条 必要时报请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舆情监控和
管理、重大舆情应对等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
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七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
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