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3 月 2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章 总则
**条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所有董事、
监事及**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产生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事前通知、事中报备、事后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持股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
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公司新任**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可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第三章 股票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 不存在本制度规定的禁止交易的情形的说明;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以上年末**一个交易日
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了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禁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
“短线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短线
交易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弥补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承诺**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
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
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
(九) 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