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5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再次修订。近日,**证监会修订并正式实施《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原为2009年推出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称,本次修改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与以分类评价为主的规定内容相适应。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引导证券公司聚焦高质量发展、突出“打大打恶”导向、强化综合惩戒等。
华泰证券分析师沈娟认为,分类评价是证券行业的监管“指挥棒”,将从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监管资源分配、业务牌照申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面影响券商经营发展。本次修订延续“扶优限劣”的监管思路,行业马太效应或延续。
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相结合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行业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于2009年发布实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分别进行了3次修改。
本次为第4次修改。据了解,现行分类评价制度框架总体成熟,此次修改立足局部完善、适度优化,不对既有评价体系进行重大调整,本次修改保持总体稳定。
由于距离前次修改已有5年,为实现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本次**修改完善了四方面内容:一是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二是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三是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四是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此次调整通过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的结合,为行业发展设定了更加清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银河证券研究院认为,《规定》的核心逻辑在于,“以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相较于上个版本,本次增加“功能发挥状况”考核,同时授权**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旨在推动证券公司回归本源,积极参与服务实体经济和**战略。
提升ROE加分力度
《规定》一项重要变化是优化部分评价指标,加大对中小券商的支持力度,引导其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
相关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再将总营业收入排名作为加分依据,减少规模类指标的重复计分,同时提高净资产收益率(ROE)的加分权重。二是将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此举旨在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同时,《规定》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资管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代销权益类基金产品、基金投顾发展等专项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发力,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水平。
分析人士认为,对于头部券商而言,其在综合实力、业务布局和资源整合能力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规定》提升了对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营效率指标的重视程度,头部券商凭借规模效应和专业优势,有望进一步提升竞争力。中小券商则迎来特色化发展机遇。《规定》适当扩大了业务加分覆盖面,增设了与中小券商业务特色相关的专项指标,中小券商可以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和专业能力,在细分市场打造特色业务,实现差异化竞争。
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
《规定》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
一方面,《规定》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另一方面,适当提高“**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业内人士认为,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
**银河证券研究院认为,《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行业机构分类监管体系、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突出“扶优限劣”、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和特色化经营等部署,对于推动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