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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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之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
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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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以公
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
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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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20 名,代表公司
股份 2,007,007,9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4627%。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
的**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
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5,430,484 股,反对 1,288,400 股,弃权 289,100 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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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3,430,484 股,反对 1,288,400 股,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2,005,407,184 股,反对 1,322,900 股,弃权 277,900 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2%。
表决结果:同意 133,154,284 股,反对 1,553,700 股,弃权 300,00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3,154,284 股,反对 1,553,700 股,弃权
关联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3,242,284 股,反对 1,432,700 股,弃权 333,00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3,242,284 股,反对 1,432,700 股,弃权
关联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
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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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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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陈月棋 吴鉴雨
见证律师:
王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