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
式向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
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4 名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微”)
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华力微 97.4988%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为基础并经各方协商后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限公司、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等 4 名股东所持华力微合计 97.4988%股权。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
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