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 年修订)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渝国资[2010]217 号《重
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批复》,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重
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证监会”
)核准,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150
万股,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全 称 : 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 1596 号
邮政编码:4011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14,5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股东,股东可以**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公司,公司可以**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公**》《******程》的规定,在公司
设立****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委是
公**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
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
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
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
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
条件的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
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回报股东、服务客户、成就员工、
奉献社会。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可承接建筑各**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
务),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
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
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
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
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
程)甲级,
(以上经营范围按资质证书核定事项从事经营)
,承包本行
业境外工程和境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
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及服务的劳务人员,建筑科技咨询服
务,仓储(不含危险品),**航空、陆路货物运输代理,销售建筑
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设备租赁,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
营。
第三章 股 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2010 年 5 月 11 日,本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157,000 万
元,本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及股权结构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股) 认购比例 出资方式
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404,924,416 89.49% 净资产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5,029,776 4.14% 净资产
**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0,027,485 3.82% 净资产
重庆市江北嘴**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018,323 2.55% 净资产
合 计 1,570,000,000 100.00%
对本公司进行现金增资 15,813 万元,其中 6,300 万元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股) 认购比例 出资方式
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404,924,416 86.03% 净资产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5,029,776 3.98% 净资产
**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0,027,485 3.68% 净资产
重庆市江北嘴**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018,323 2.45% 净资产
重庆鑫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合伙) 63,000,000 3.86% 货币
合 计 1,633,000,000 100.00%
第二十三条 2017 年 2 月 15 日,公司**公开发行 18,150 万
社会公众股,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81,45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七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节 股 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百八十九条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一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计算。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因换届和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
人;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股
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 2 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
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多于其持有的**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
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少于其持有的**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
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委会
**百零一条 根据《******程》
《******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共
产党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
****党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
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
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百零三条 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 5 至 9 人,不超过
**百零四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特色社会主义根
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
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保
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
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重
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
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
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从严
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
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
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设立巡察机构,原则上按
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
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百零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
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对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提
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拟决策(决定)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
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
另有需要董事会决策(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
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
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决定)
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决策(决定)
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可以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百一十二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其中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百一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百一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
**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百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百二十
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百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百二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本章程**百零
六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独
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
**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四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应当拟定相关管理制度,以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关于运用公司资产的相关决
策权限如下: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应
由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
抵押、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决定或授权
决策: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关联交易达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以及董
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五)督促、检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听取公司**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
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八)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
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百三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百三十二条 代表**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
话、传真、署名短信息、电子邮件、信函或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
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二十四小时。
**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策前,应事先与本公司有关方面沟通,
充分听取本公司有关方面的意见。董事会决策事项属于党委会前置研
究讨论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
**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百三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举手投票表决或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话、署名短信息、信函、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法规要求的适当
的专业**或专长。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百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
当过半数。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具
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章 **管理人员
**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总法律顾问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为公司**管理人员。
**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同时适用于**管理人
员。**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
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百五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百六十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百六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
式中的优先顺序,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
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
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
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
的条件,年度、中期现金分红**金额或者比例(如有)等。
**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
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
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
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
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也可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
度如实现盈利并具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
东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在不超过公司母公司报表年度末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母公司报表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
股利分配。
(六)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证�唤灰�
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
会意见、取得全体外部董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并由监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
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百七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 知
**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
传真、电话、书面、署名短信息方式进行。
**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其他
方式送出的,以实际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刊媒体《上海证券
报》
《**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劳动用工
**百八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
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百八十三条 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依法建立劳动用工制度。
**百八十四条 公司遵守**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执行有关政策。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百九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百九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百九十三条 违反《公**》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百九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零七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者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过”
、
“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