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2025 年 8 月 29 日 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修订)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
矿业”)控股的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切实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资金的安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
求,特制定《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
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委托**、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的各项要求,并且在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公司董事应审慎决策,并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
往来的通知》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一)存、**利率的标准:参照**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基准利
率执行。
(二)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标准:制定依据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 20%及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且不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第六条 淮南矿业应对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做出承诺,公司应及时披
露该承诺。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七条 公司在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
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二)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
况。如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该办法监管指标的要求,公司不应将货币
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审计报告和
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在公
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测试和确
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当财务
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应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
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安全:
(一)财务公司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董事或**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改;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
向财务公司、淮南矿业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
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严肃
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如**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等部门出台新的规
定和政策,公司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