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章 总则
**条 为明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
层的工作权限,规范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总
经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
并可根据经营需要设置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保公司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向
总经理汇报。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代行职务;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行
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
实可靠;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六)就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
经理提出建议;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指定董事)、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提交
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原则上对涉及经营决策事项自
愿披露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五)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六)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九)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
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一)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三)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组织或个人及其收
购行为提供**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的其他规定、
《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其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
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和其他经营管理层成员**履行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职责。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 1 名**管理人员
代其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管理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其他部门。董事可以列席总经理办
公会议,并对总经理办公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 1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
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出席及列席人员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原则上应于会
议前 3 天通知出席及列席者。出现紧急事由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可不受上
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 3 天向总
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为保证会议质量,讲
究会议实效,力求精、短,会议不得**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
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提前 1 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包括:
(一)传达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办法;
(二)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
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方案,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公司章程》规定由总经理决定或提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九)涉及多名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拟订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固定资
产购置计划、资金筹措计划、各种费用开支计划、及资本运作计划,报董事会审
议。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拟订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当听取工
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
见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总经理未能主持会议的,则为主持会议的副总
经理)的意见为准。
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时,如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会议纪要内容主要
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二十条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
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总经理办
公室督办。形成会议决定后,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要服从大局,认真执行或组
织实施会议决定,不得推托或拒绝执行。
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
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
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纪要,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并
授权的人员签发后,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
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第四章 经营事项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
关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有关公司具体经营业务的审批权限,在
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
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人事管理权限:公司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调动、解聘及新
聘用员工,须报总经理审批。除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外,总经理
有权对公司其他所有人员进行调整,其中特别重要人员调整须报董事会备案。对
于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调整,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件签署权限:总经理需对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文
件严格把关,维护公司利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合同、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或确保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应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审阅定期报告并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 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情况;
(八) 任免公司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情况;
(九) 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题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
本数;、“过半数”、“过”、 “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
于”,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
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