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剩余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光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剩余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3 号)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7.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000.00 万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 12,752.92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106,247.0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7-62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实际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计划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投 达到预定可使
项目名称
号 总额 资额 用状态日期
(已结项)
(已结项)
序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投 达到预定可使
项目名称
号 总额 资额 用状态日期
(已结项)
合计 100,000.00 100,000.00 -
注: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即将募投项目“新一代激光显示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 2022 年 12 月,将募投项目“光峰科技总部研发**项目”及“信
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 2023 年 12 月;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光峰科技
总部研发**项目”及“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 2025
年 3 月。
三、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情况
(一)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次会议、2022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
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本
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6.89 元/股(含本数,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调
整后价格),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及
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
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7.00 元/股(含),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关于 2024 年度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 27.00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
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
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公 司 2022 至 2024 年 度 期 间 通 过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已 累 计 回 购 股 份
金等交易费用),其中使用超募资金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70,135,413.12 元。截至
入及现金管理产品累计收益。
(二)剩余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14.05 万元(含使
用超募资金的理财及存款利息收益),本次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人
民币 5,072.57 元(均为超募资金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产品累计收益;实际补流
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剩余超募资
金**转出完毕后,公司将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
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三)相关说明及承诺
公司承诺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的 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剩余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将募投项目剩余超募资金 5,072.57 元(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实际补流
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剩余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剩余超募资金进行**
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
重要影响。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将募投项目剩余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剩余超募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光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剩余超募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剩余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冠峰 方宇晖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