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八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久量股份、本公司、公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
指
司 司”)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试点指导意见》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指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持股计划》 指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指 久量股份**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 指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 指 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受久量股份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
师担任久量股份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终止本期员工持股
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公**》《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久量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终止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事项,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
表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终
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久量股份已向本所及本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完整、有
效的。
(五)本律师同意久量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久量股份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久量股份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亦不对用作其他
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股计划事宜征求了员工意见。
了《关于公司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牟健、卓楚光、郭少燕回避了
前述议案的表决。
通过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认为:《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证
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
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制定的《持股计划》及其摘要。
过了《关于公司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久量股份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授权董事会办理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宜,以及按照持股计划的约定取
消持有人的**、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转让、继承等事宜;(2)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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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3)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开立手续以及标的股票的购
买、锁定和解锁事宜;(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
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
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5)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的协议文件;(6)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
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
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
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
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
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二)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久量股份已就本期员
工持股计划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根据久量股份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有权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事宜。
二、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程序
(一)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关于终止公司**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员工
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购买,同意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
(二)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久量股份已就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手续;久量股份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持股
计划》的有关规定,但尚需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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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结 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一、久量股份已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根据
久量股份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事宜。
二、久量股份已就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手续;久
量股份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
但尚需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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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
司终止**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赖伟坚
经办律师: 戴 毅
经办律师: 陈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