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凌微电子(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微”、“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行权价格调整(以
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和《公**》《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泰凌微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业绩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
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泰凌微的说明予以引述。
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核实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
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2024
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法律意见书
(四)202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
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4年12月12日披露了《泰
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已于2024年12
月1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
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
核查意见。
(六)2025年8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
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证券法》《管理办法》
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
法律意见书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21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确定以2025年6月26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5元(含税)。
(二)本次调整的结果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拟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
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按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增值权行权价
格为13.72元/股(= 13.92元/股-0.205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
定2025年8月18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
予32.5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72元/股(调整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本激励
计划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
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法律意见书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
址: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日期:2025年8月15日)、上交所
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查询日期:2025年8月15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查询日期:2025年8月15日)、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zhzxgk/,查询日期:2025年8
月15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本次授予的条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
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法律意见书
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