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则》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海创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
定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
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总裁)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
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上述
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上述规定中的净利润指标。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总裁)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公司及其全
资、控股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
**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日应向全
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经
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
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过半数全体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总裁)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长认为提案内
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
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网络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
会全体董事签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
为此,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
本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此目的,董事
的传真和电子邮件签字有效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
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以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扫描件视同于原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宣读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书面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总裁)
和其他**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
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公告中
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
者弃权理由。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负责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者通知,是指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十八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在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不足”、
“少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
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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