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深圳
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与法务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
取得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
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管
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相关资料。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及时将该候选人的
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资料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
人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
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等有关法律和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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