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相关法律,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或
保证等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以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的总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
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
第二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
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
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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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一般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或个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未来一年财务预测以及本项担保的还款能力分析报告;
(四)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无财务报告,则应提供近三年的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六)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 不存在潜在的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八) 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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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
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违规担保行为,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
担保行为,**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
债率为 70% 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
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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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
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孰高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
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六条 经公司合法授权的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
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
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
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接到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应对被担保方包括但
不限于本制度第五条的相关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
保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
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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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收集被担保方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
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
到**程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方在限定时间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
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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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巨潮资讯网
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总额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
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当出现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方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承
担的风险大小、损失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个人,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如
由于其无权或越权行为签订的担保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
公司有权向该无权人或越权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做出对外担保决议,致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
司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
外。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致使公司承担法律
所规定的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处分并有权
向其追偿,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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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