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尚需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目 录
- 1 -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共
产**程》(以下简称《**》)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以及《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3)330 号文
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3)第 1278 号文批
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2514987。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8 月 6 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沪证办(1993)066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9958.83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的内资股为 1000 万股,于 1993 年 1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其中公司职工股 200 万股于 1994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
的外资股为 3300 万股,于 1993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公司于 1998 年 6 月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
(1998) 202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内资股 4000 万股, 于 1998
- 2 -
年 8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SANMAO ENTERPRISE(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浦东大道 1476 号、1482 号 1401-1415
室,邮政编码为:20013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99.134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 3 -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股东可以**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公司,公司可以**股东、董事和**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执行党和**的方针、政策、
法律,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活动,**
限度地利用公司资产为公司和股东取得**的利润,促进公司发
展,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明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在**允
许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公司自有房产的对外租赁、物业管
理;生产毛条、毛纱、纺织品及服装,销售自产产品及相关业务
的技术咨询;软件、网站设计与开发、网页制作,系统集成、企
业信息化的技术管理服务;矿产品(含铁矿石)、金属材料(贵金属
除外)、钢材的批发;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限批发非实物方式)、食用
- 4 -
农产品(粮食、生猪、牛、羊等家畜产品除外)、通信设备及相
关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日用百
货、工艺品(文物除外)、五金交电、建材(水泥除外)、装潢
材料、汽车配件、化妆品、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隐形眼镜除外)、
照相器材、珠宝首饰(毛钻、裸钻除外)、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
网上零售、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以及售后服务;通信
设备(专控除外)的维修;仓储(食品、危险品除外);票务代
理(航空票务代理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
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9958.83 万股,成
立时向发起人上海第三毛纺织厂发行 4908.83 万股,占公司成立
- 5 -
时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32.82 %。社会募集法人股 750 万股,占公司
成立时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53%。人民币普通股 1000 万股,占公
司成立时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4 %。境外投资人发行 3300 万股,
占公司成立时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33.1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0099.1343 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099.1343 万股。其中:境内上市人民币
普通股 15220.4143 万股,占总股本 75.73%;境内上市外资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6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公**》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7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 8 -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
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
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 9 -
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适用《公**》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所述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 10 -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 11 -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讼,
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本条**款规定的限制。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 12 -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13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管理人员从事
- 14 -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 15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
- 16 -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的,公司有权视损失大小、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决定追究相
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
东会通知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与。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两个工作
- 17 -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 18 -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9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 20 -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 2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 22 -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 23 -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 24 -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八)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
- 25 -
(1)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
市外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
(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
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股东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
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 26 -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 27 -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或中途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
由现届董事会提出候选人名单,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
- 28 -
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提名人在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
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董事会应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 29 -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实行累积投票。
公司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分别进行。其累积
投票的规则按附件《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办理。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30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对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
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
时间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 31 -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32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应当包含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 33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 34 -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内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 35 -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不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丧失独立性而辞职或因前述事项
而被董事会按规定解除职务的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或因前述事项而被董事会按规定解除职务的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促使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要求。
**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会计数据及
有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事项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息。
**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36 -
**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含独
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37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依据股东会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依照前款第(十六)项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
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38 -
**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以上事项的权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授权范围和审核
程序执行。
**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对“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
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作出决策时,应
事先与公司党组织沟通,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 39 -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百一十八条 代表**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五日。
**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
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
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
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 40 -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采取具名填写表决票的书
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
用传真、传签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 41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 42 -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43 -
**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 44 -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百
三十一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百三十二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45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 46 -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审计委员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具体事宜按本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以上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具体事宜按本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ESG)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47 -
**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管理人员
**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管理人员。
**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 48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管理人员。
**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
员。
公司**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49 -
(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
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
理的职权。
**百五十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
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百五十一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50 -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五十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党的建设工作
**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百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设立****党上
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等有关规定选举
或任命产生。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符
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和董事会、经理层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可交叉任
职。
**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党
委设党群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公司纪委设纪律检查室作为工作
部门。
**百五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
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
列支。
- 51 -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特色社会主
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
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
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
**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
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
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
**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
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事项:
- 52 -
(一)贯彻党**决策部署和落实**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重要改革方案;
(三)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
性方向性问题;
(四)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五)涉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百五十九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相关议案,经党委书
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有关领导人员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后,
召开党委会议对议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形成意见。
(二)会前沟通。董事会会议前,进入董事会的党委领导班
子成员,或者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受党委委托,就党委意见
和议案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视议题内容听取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的意见。董事会会议前沟通时,对议案出现重大分歧的一
般应当暂缓上会。
(三)会上表达。董事会会议审议时,进入董事会的党委领
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按照党委会议形成的意见发表意见。
(四)会后报告。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进入董事会的党委领
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应将董事会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对暂
缓上会或者董事会会议表决未通过的方案,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和
沟通协调,按程序调整完善。需要对建议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党
委应当再次研究讨论。
- 53 -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百六十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
督责任;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研究、部
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
工作部署;
(五)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六)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党组织、
党员违反《**》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七)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八)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 54 -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定公积金。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 55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
**百六十七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结合自身的
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且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当公司最近一
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分红、股票
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
他方式。公司应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二)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 56 -
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审计报告;
券本息的情形。
(四)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在确保现金分红,保证公司股本
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进行股票股利的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并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 57 -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利润分配政策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由董事会认真研究后拟
定,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并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
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 58 -
**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
**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七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 59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知
**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
进行。
**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
传真或邮件的方式进行。
**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 60 -
**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及符
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或者**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 61 -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报刊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百九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百九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 62 -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九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 63 -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百九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百九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 64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 65 -
司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零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 66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者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公
司其他相关规则制度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依照该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67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8 -